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条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和严格依法行使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第七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
第九条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公开审判和辩护权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陪审制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外国人犯罪的追诉
第十八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立案管辖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上下级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权
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