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未成年入网络保护条例》制定之际,腾讯研究院将国内未成年人保护立法进行了汇编,以期为理论研究者、立法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学术探讨、立法研究和实务工作提供参考。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话题日趋热烈。《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在1991年制定,最近一次修订于2012年,但对于日趋复杂的外部环境给未成年人成长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和难题,立法显然难以有效回应。在高度复杂而又风险无处不在的工业社会、信息社会背景下,家庭、学校、企事业组织、社会和国家机关,各自在不同环节扮演什么角色,讨论越来越激烈,但历经多时,仍莫衷一是、尚无定论。我们看到,不同位阶的立法,已在不同领域尝试对未成年人各种权益进行保护。此次汇编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加以汇总、分类,并尝试做了简单评述。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立法已经非常之多,既意味着已成体系,涉及方方面面;但也意味着相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立法中,有待梳理成为更体系化的规定。另一方面,就整个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体系来看,特别是地方立法中,有多个亮点值得重视和深入研究。具体表现为:(1)强调监护人、学校等主体的重要性。家长应当更多地关心孩子的成长。北京市、湖北省分别就家长学校、亲职教育作出规定。学校的作用也异常重要。内蒙古自治区规定了教师家访制度,武汉市要求学校组织建立家长委员会,山西省还规定学校应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或培训。(2)重视未成年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要求未成年人掌握相关知识、技能,也应及时行使权利。广东省专门规定“自我保护”,南京市则要求家长、学校应重视培养未成年人的辨识能力、自我保护意识。(3)针对留守儿童、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从多维度提出保护要求。如江苏省要求设立留守儿童托管机构、安徽省要求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等,针对儿童群体本身采取措施;而山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则从亲自沟通、引导、管教等角度,针对家长提出要求。(4)地方立法率先引入“报告制度”和“强制剥夺制度”。北京市、上海市、云南省等多个地方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属于“不具有强制性的报告制度”。南京市、杭州市则规定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应当”报告给有权机关。特别是,南京市专门规定,学校、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报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南京市还就“受监护入侵害的未成年人”专门规定撤销监护权制度。(5)个别地方就网络保护做了专门规定。湖北省既要求互联网行业采取技术措施,也规定家长和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知识与技能教育,提升自我防范和保护的意识、能力,并明确提出“网络素养”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青少年和共青团工作发表论述,并明确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祖国未来、民族希望。基于现存问题,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立法工作来看,除通过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度配置,以规范或约束具体行为、解决具体问题之外,如何发挥立法的教育、引导作用,特别是引导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家庭等不同主体形成正确观念,从而在诸如“子不教、父之过”“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与复杂社会的高风险的及时应对之间,寻求合理平衡,值得深入研究。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着新挑战。希望此次汇编,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研究与具体工作开展略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