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本质上属于对作为“有形之手”国家(政府)维护公平竞争职责的确认、维持与促进的制度。虽然欧盟没有创设以“公平竞争审查”或类似名称冠名的形式意义上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但欧盟却建构了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该制度包括欧盟国家援助法律体系以及规制附属性国家限制竞争行为的欧盟反垄断法律体系。从制度功能角度分析,欧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属于欧盟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审查与豁免对象既包括欧盟成员国行政机关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具体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义涵盖欧盟成员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这一审查制度旨在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以欧盟成员围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公权力主体对于欧盟内部市场合法干预的界限与程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