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法官文化角度,全面分析和阐发了两汉时期的法官文化建设,提出了一些新观念。具体内容包括:两汉司法官员拥有立法功能,即法官造法之功能,不仅能够创建成文法体系,而且能够创建判例体系。两汉司法官员的司法功能方面,分析了儒生、文吏对汉代司法活动的影响及两汉司法官员法律外裁量行为。两汉司法官员有与律学家、儒者、监察官员角色合一的角色多元化现象。两汉司法官员对推动两汉律学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从儒、法、道三家思想在汉代“春秋决狱”个案中的实现出发分析了两汉司法官员的价值追求。从董仲舒和一般司法官员之理念出发,探讨了两汉司法官员的女性悲悯情怀。从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维度、情感与经验维度出发,探讨了两汉司法官员的审判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