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依法矫正、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五条【矫正工作信息化】
第六条【经费保障】
第七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和分工】
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第十二条【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
第十三条【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准则】
第十五条【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决定和接收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确定】
第十八条【决定前的调查评估】
第十九条【依法决定社区矫正】
第二十条【通知和文书送达】
第二十一条【报到和移送】
第二十二条【接收和宣告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矫正方案】
第二十五条【矫正小组】
第二十六条【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和表现】
第二十七条【外出、迁居和变更执行地】
第二十八条【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第三十条【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制止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其他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三条【减刑程序】
第三十四条【合法权益保障】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场所和条件】
第三十六条【教育矫正】
第三十七条【职业技能培训和就学】
第三十八条【特殊困难对象的社区教育帮扶】
第三十九条【监护人、家庭成员、单位和学校的义务】
第四十条【社工、专业社会组织的帮扶】
第四十一条【社会力量帮助就业】
第四十二条【参加公益活动】
第四十三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法律援助】
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的解除】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的终止】
第四十六条【撤销缓刑、假释的管辖和提请】
第四十七条【撤销缓刑、假释程序中的逮捕措施】
第四十八条【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和执行】
第四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程序】
第五十条【追捕】
第五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报告和通知】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一般要求】
第五十三条【监护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相关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五条【就学就业】
第五十六条【有关组织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就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矫正期间成年的继续适用相关规定】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的处理】
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报复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检察机关的监督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