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是中国社会矛盾的一大焦点。确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现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价值取向和规则存在重大缺陷,不予以根本性改革则难以遏制日益恶化的医患关系。作者认为,过于约束医方、要求公益性医方承担营利性责任、以不确定性扩张医方的义务和责任,这一价值取向偏离医疗救死扶伤的宗旨、漠视医疗技术特有的风险、违背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极为不当。据此,作者在国内提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价值取向的改革建议: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医疗纠纷及其损害、以医疗技术风险作为确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主要因素、特殊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应轻于一般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立足于新的价值取向,作者依据医疗技术风险的关联性,在国内首次提出医疗纠纷“1+5”的分类,即“一般侵权损害的医疗纠纷和5种特殊侵权损害的医疗纠纷”,一般侵权损害的医疗纠纷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侵权损害的医疗纠纷适用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作者对一般侵权损害医疗纠纷的类型、构成要件的医学特点、举证责任分配作了独特的论述。同时,对5种特殊侵权损害的医疗纠纷进行了原创性的研究,提出和论证了一系列扎根于医疗技术的新观点,进而提出和证明特殊侵权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应为减轻责任,颠覆了特殊侵权责任重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感性认知。*后,作者对解决医疗损害侵权责任问题提出了改革的建议,并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医疗损害侵权责任部分条款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