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绪论
一、研究论题
二、研究综述
三、全书结构
第一章埋藏物的界定与广义埋藏物
第一节埋藏物界定的比较分析
一、各国及地区立法中埋藏物的界定
二、埋藏物之学理上定义检视
第二节与无主物间的关系模式
一、域外立法的体系考察
二、区分适用模式
三、特殊转换模式
四、先占涵盖埋藏物发现模式
第三节广义埋藏物的理论证成
一、现有关系模式的缺陷及原因
二、埋藏性对埋藏物概念的补足
第二章埋藏物的发现及发现行为的性质
第一节埋藏物发现的内涵与外延
一、埋藏物发现的界定
二、埋藏物发现关系模型
三、埋藏物发现的原因与理由
第二节部门法上的埋藏物发现行为
一、发现限定:行政法上的埋藏物发现
二、发现禁止:刑事法上的埋藏物发现
三、发现约束:民事法上的埋藏物发现
第三节埋藏物发现行为的复合性
一、事实行为层面的埋藏物发现
二、法律行为层面的埋藏物发现
三、埋藏物发现行为的复合性质探寻
第三章埋藏物发现行为的关系结构
第一节埋藏物发现的主体
一、埋藏物的个体发现与指示发现
二、埋藏物的单位发现与职务发现
三、埋藏物的联合发现
第二节埋藏物发现的客体
一、民事埋藏物
二、发现特殊利益型埋藏物
三、发现致害/违禁型埋藏物
第三节埋藏物发现的价值意义
一、埋藏物的价值及其确定
二、埋藏物的价值复归与发现人利益保障
三、埋藏物的积极利益价值与消极利益价值
四、埋藏物的社会管理价值或管理人的价值
第四章埋藏物发现的限制与禁止
第一节埋藏物发现的限制
一、对一般埋藏物发现的限制
二、对特殊埋藏物发现的限制
第二节埋藏物发现的禁止
一、埋藏物发现的首要禁止:不得私自探寻及挖掘
二、禁止探寻和挖掘特殊价值的埋藏物
三、禁止发现和挖掘致害/违禁型埋藏物
第五章埋藏物发现后的归属判断原则
第一节民法上埋藏物发现后归属的理论学说
一、古代立法中的归属学说
二、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
三、发现人请求报酬主义
四、国家所有权/先占权主义
第二节埋藏物环境因素对埋藏物归属认定的意义
一、埋藏物环境及其规范意义
二、在自己的物(土地)中发现埋藏物的归属
三、在他人的物(土地)中发现埋藏物的归属
四、在具有其他法律关系的物中发现埋藏物的归属
第三节先行为对发现埋藏物的影响
一、先行为与空间权利人
二、经空间权利人同意的先行为
三、未经空间权利人同意的先行为
四、出于预定计划进行的埋藏物发现
第四节埋藏物发现后须首先判断有主与否
一、埋藏物与无主物新模式
二、有主埋藏物的归属判断
三、无主埋藏物的归属依据
第六章利益型埋藏物发现后的归属与处理规则设计
第一节利益的区分界定及其差异化处理
第二节发现民事埋藏物的归属规则
一、狭义埋藏物的价值区分规则
二、狭义埋藏物发现人所有权取得
三、价值极高自然物的报酬请求权
四、狭义埋藏物发现的归属程序
第三节发现特殊价值埋藏物后发现人报酬请求权规则
一、文物
二、矿产资源
三、古生物化石
第四节自然资源和自然孳息
一、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二、自然孳息的所有与限制
第七章致害/违禁型埋藏物发现后的归属与处理规则设计
第一节致害/违禁型埋藏物的归属判断
第二节致害型埋藏物的发现与限制
一、致害型埋藏物发现的禁止
二、发现致害型埋藏物后的义务
三、发现致害型埋藏物后受损的处理
第三节违禁型埋藏物的发现与处理
一、违禁型埋藏物发现及其归属
二、上缴义务与报告义务
三、发现违禁型埋藏物后不当利用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埋藏物发现后致损致害的债法规制
一、致害/违禁型埋藏物发现后致害的必然性
二、埋藏物致害的侵权责任问题
三、埋藏物发现损害的费用请求权
结语
一、建立科学的埋藏物利益关系处理规则
二、对国家先占权与个体先占理论的纠偏
三、埋藏物制度体系化与民法典编纂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