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一田两主”习惯至迟在明代万历初年已经形成,其称谓在徽属六县不尽相同。歙县、绩溪一般称“大买”、“小买”,黟县称“田租”、“典首”,祁门称“田骨”、“粪草田皮”,休宁称“田骨”、“佃皮”,婺源称“骨租”、“田皮”。“一田两主”的形成是从田主层和佃户层两个方向同时展开的。田主层分化为“一田两主”与明代赋役制度的变革紧密相关,佃户层的田皮权是在山林开发、庄仆制和押租银基础上发展而来。民事习惯一旦确立,便不再区分如何产生,而形成自身发展的逻辑。田骨、田皮与全业田均可通过绝卖、活卖、典当、抵押等方式进入交易市场。多层次的地权,结合多元化的交易方式,使得土地承载的交易功能和融资功能增强,在扩展交易客体、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以及整合经营农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徽州六县在田骨、田皮的租额和价格上主要存在三种收益类型:黟县“田骨租重且价高,田皮租轻且价低”;歙县、休宁、婺源“田骨租轻且价低,田皮租重且价高”;祁门县“皮、骨租额相当,皮价低于骨价”。总体来看,租额的多寡取决于价格的高低。田骨主和田皮主在土地上分享的收益,取决于县域内的市场因素以及皮、骨主之间的博弈,不存在地主单方决定地租和价格的情况,也不存在所谓的超经济强制。清代徽州各地官府为保障钱粮征收和杜绝讼端,以省例或告示的形式禁革田皮业权,试图使地权归为一主。地方行政权力对“一田两主”私权关系的干预,没有消弭不断发生的业佃纠纷。欠租、转佃、找价、取赎、一田二卖等纠纷类型,都是皮、骨两主之间土地业权利益纠葛的反映。多种纠纷类型的产生,既有田主对土地控制权减弱、田皮独立性增强、契约交易不完整等内在结构因素,又与地价上涨、收益增加等外部因素有关。清代地方官府在处断“一田两主”纠纷时,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定分止争”。“定分”的依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议定的契约和民间俗例;“止争”则采取一些相对变通的方式,避免纠纷再次发生。官府为达此目的,往往绕开曾经颁行的禁革“一田两主”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