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想肇始于古希腊,对整个世界的文明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依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亚里士多德法治模式提出以后,制度框架设定和法律运行逃脱不了这个公式的窠臼。从形式上来看,这个公式至少蕴含了法治的几个基本要素:法律的制定、法律在现实的存在、公民的遵循。再进一步去探究和思考,实现法治更需要其他要素的存在——政府、法律意识、法律的良性运行等;在这样的逻辑设定下,法律的破坏和法律维护的秩序的破坏等也必然在法治的更深一层讨论之列。但就中国而言,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市民社会公民的法治信仰与法律意识的增强是基本的要义。法律制度的确立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实现法治的首要条件是法律制度的确立,这源于法治的本质,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阐释:首先,法律制度的展现形式。成文法是现代社会法治制度规范的表现,但是不能忽略习惯法和判例法的作用。在当代中国,成文法卷帙浩繁,以部门为单位体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具象;习惯法更多地体现在民族内部,刑事方面的习惯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矫正,表现为对成文刑事法律制度的调试和适应;判例法对中国法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官的惯性思维和对民众的内在心理预期的引导。第二,法律制度的出现过程。法律制度的制定影响着法律的良性程度,从形式上来看,它遵循立法法的基本要求,遵循一定的原则,按照规范法制的要素来完成,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逻辑严密程度、法律适应性、对调整对象的涵盖范围等都必须得到注意。第三,法律的良性及其程度评判。良法的判断依据很难界定,起码其有自己内在的或外在的标准,而法律本身是对社会秩序的调整和对社会资源的分配,这就需要出台的法律在稳定性、科学性、规范性、程序化等方面能够得到实践检验,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及内在之间尽可能避免冲突和造成矛盾。没有生命力的法律形同虚设,这需要公民对法治产生信仰和在此过程中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个话题也需要从几个角度来展开:首先,公民为什么要对法治产生信仰。现代法治的精神内核表现为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等的完美结合,这就需要界定两个问题,其一是公民在国家汇总的地位,其二是法治对公民的切实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就从源头上回答了首问题,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尚未完全完成,公民对法治的信仰并未实现普遍化,需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对二者的协调发展实现互动。第二,法律意识意味着什么。从形式上看,法律意识具有不可捕捉性和无法量化的特征,但是法律意识的效果却可以通过具体的行为和行为后果予以展现和评判。从效果的角度看,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相信、敬仰和依赖程度。第三,法律意识的层次性问题。对于单个公民而言,法律意识的养成与增强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且存在反复性,诸如在公民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或者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时;对于群体的公民而言,法律意识由于教育、财产、地理、信息等因素的制约存在明显的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