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是现今数字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如何规制平台的行为是互联网经济时代面临的主要课题。现行各国规制互联网平台责任的规则以传统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核心构建。传统的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基础的规则大多以限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为基础。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以“责任限制”为基础的规则与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现实相冲突。因而,突破现有规则扩张互联网平台责任就成为各国司法的选择。在前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期,这种恣意扩张互联网平台责任的做法既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也不利于平台商业模式的创新。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经济呈现出与传统经济不同的样态,数据与算法成为平台经济的核心支撑。传统以规制平台经营者为核心的制度模式已然成为损害互联网平台经济参与者利益的重要推力。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规制互联网平台必须从数据与算法入手,以数据正义与算法正义为核心目标,强调从规制平台经营者到平台本身的转变。现行的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基础构建的规则必须向以平台本身规制为基础的平台法转变。平台法强调平台自身的架构必须符合数据正义与算法,强调平台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关注数据正义与算法正义。《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提供商法律规制研究》从现有规制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制度出发,从民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以及行政法等角度对现行规则及其实践进行了剖析,分析了现有规制与实践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成为平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提供商法律规制研究》提出需要建立平台特别法来处理互联网平台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