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删去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备案的规定,并相应调整第九条的文字表述。二是调整第七条第一款关于台湾同胞投资方式的规定,不再按照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来划分台湾同胞投资方式,将该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本次修正积极回应了推进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扩大两岸经贸交流合作的有效措施。使台胞投资大陆更便利,对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两岸经济深度融合影响深远、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