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1
第一章 智能投顾的出现与发展3
一、智能投顾在全球的发展历程与现状3
二、智能投顾与传统投顾的比较7
(一)传统投顾的不足7
(二)智能投顾相比于传统投顾的优势8
三、智能投顾与量化投资、程序化交易的关系 10
第二章 境外智能投顾的业务模式与法律规制12
一、美国智能投顾的业务模式与法律规制12
(一)美国智能投顾的业务模式——以Wealthfront和Betterment为例12
(二)美国智能投顾的法律规制22
二、英国智能投顾的业务模式与法律规制34
(一)英国智能投顾的业务模式34
(二)英国对智能投顾的法律规制36
三、澳大利亚智能投顾的业务模式、法律规制与案例分析43
(一)澳大利亚智能投顾业务模式43
(二)澳大利亚智能投顾法律规制48
(三)澳大利亚智能投顾案例分析88
四、欧盟智能投顾的业务模式与法律规制106
(一)欧盟智能投顾业务模式与概况106
(二)欧盟智能投顾的法律规制119
五、新加坡数字顾问商业模式、法律规制和案例分析125
(一)新加坡数字顾问业务模式125
(二)新加坡数字顾问法律规制130
(三)新加坡数字顾问案例分析177
六、中国香港地区智能投顾的业务模式、法律规制和案例分析185
(一)中国香港地区智能投顾业务模式185
(二)中国香港地区智能投顾法律规制192
(三)中国香港地区智能投顾案例分析233
第三章 智能投顾在我国的法律界定242
一、传统投顾在境外及我国的法律界定242
二、智能投顾在境外的法律界定245
三、业界与学术界对于智能投顾的界定249
四、我国银行法对于理财顾问的界定250
五、我国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智能投顾”法律界定251
六、从“智能投顾”到“智能财顾”253
七、从“智能财顾”再回到“智能投顾”255
八、“智能投顾”与“资产管理”256
第四章 智能投顾的市场准入263
一、对智能投顾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理论证成263
二、智能投顾机构的准入监管主体之确定268
(一)智能投顾还是智能财顾268
(二)对智能投顾业务进行监管的路径和监管体制划分269
三、智能投顾市场准入条件之设定276
(一)智能投顾对传统市场准入条件提出的挑战276
(二)制定智能投顾管理办法及新设市场准入条件的必要性281
(三)对智能投顾市场准入条件设定的建议285
四、通过监管沙箱实施智能投顾的市场准入291
(一)域外在智能投顾领域进行监管沙箱测试的基本情况292
(二)我国智能投顾监管沙箱的构建294
五、小结297
第五章 资管新规中的智能投顾298
一、规范智能投顾的现实意义298
二、智能投顾的资质管理299
三、智能投顾的行为监管301
四、智能投顾的宏观审慎管理305
第六章 智能投顾算法黑箱的法律规制307
一、算法透明与否的争论308
(一)“算法黑箱”问题的由来308
(二)对算法透明的呼吁及其理由309
(三)反对算法透明的声音及其理由312
(四)折中派的观点及其理由314
(五)我们的观点——算法的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是例外315
二、算法透明规制的探索与实践317
(一)官方层面的探索与实践317
(二)民间层面的实践318
三、算法公开披露的替代方案319
(一)备案或注册319
(二)算法可解释权321
四、算法不透明情况下保护算法公平的措施322
(一)算法审查、评估与测试322
(二)算法治理325
(三)算法素养教育327
五、小结327
第七章 智能投顾的信息披露329
一、智能投顾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330
(一)智能投顾信息披露制度是市场公开原则的内在要求330
(二)智能投顾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331
(三)智能投顾信息披露制度是减少信用风险的重要途径331
(四)智能投顾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332
二、目前我国智能投顾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334
三、构建我国智能投顾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建议335
(一)智能投顾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基本原则335
(二)智能投顾信息披露的特殊性内容337
(三)智能投顾信息披露的形式要求343
四、小结344
第八章 智能投顾的信义义务346
一、信义义务的起源及其在金融法领域的扩张346
(一)信义义务的含义346
(二)信义义务的适用范围347
(三)信义义务在大陆法系的扩张349
(四)我国境内金融法中的信义义务350
二、传统投资顾问的信义义务350
(一)美国投资顾问的信义义务352
(二)欧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353
(三)我国资产管理人的信义义务355
三、人工智能投资顾问的信义义务的特殊性357
(一)受信主体的扩张357
(二)信义义务内容的特殊性359
后 记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