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研究的目的是要解决证据(程序)瑕疵补正、再审发回重审等“瑕疵”界定不清,裁判标准不明以及审判权力滥用等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从程序意义的角度探讨刑事诉讼程序自身运行和控制的可能性,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制裁”在现实中难以有效实行的困境。进而探讨构建一种符合形式理性、具有人权保障功能、契合程序独特内在价值的“程序”规范体系,从而彰显程序法治的重大意义。本研究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层层剖析“补正”内涵,厘清相关理论,探寻基本原理来界定“刑事诉讼程序补正”这一核心概念。主要研究在“补正性”程序中进行的一种动态的程序性“补正”现象。例如程序“瑕疵”仅在程序运行中就可以得到弥补,进而恢复程序的运行。第二部分研究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异化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指出其原因是因为缺乏控制。那么,从技术、政策、理念等诸多原因来看,功利化的利益权衡是导致程序补正处于“不稳定”状态的主要因素。基于上述办法的“失效”,进一步从程序自身的角度来寻找程序补正难以控制的原因。第三部分从控制论出发,以社会控制理论为基调研究刑事诉讼的程序控制问题,从形式理性的角度,指出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的控制主要应该是一种“程序性”控制,属于程序控制的内部功能机制。从而得出结论,刑事诉讼程序补正控制的本质是一种程序规范意义下的程序功能,简称程序规范功能。第四部分承接第三部分提出的这一理论设想,继续对刑事诉讼中存在的这种程序性控制展开讨论,尝试限定程序性控制的运用范围,明确具体内容,并对其在刑事诉讼程序补正中发挥的实际作用进行归纳式论述。第五部分返回刑事诉讼的程序法律规范,指出程序性控制内在缺陷,如难以构成程序规则,缺乏强制性的制裁等,结合程序性制裁,尝试建立一个“规范”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的完整体系,即以程序性制裁为外部程序控制功能,以程序性控制为内部程序控制功能。合称为程序规范功能体系。第六部分对刑事诉讼程序补正研究本身进行深入的理论反思,指出这种研究在宪法上的重要意义。从形式理性的角度,归根结底,刑事诉讼程序自身运行和控制具有重要的人权保障意义,而这一程序保障机制离不开程序规范功能的发挥。随之也需要重新审视法律规范。当然,任何研究都有局限性。为此,本文以严谨慎重的科学态度,再次论证上述理论创新的合理性和可能存在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