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涉海商事争端解决实践为导向,建立了其通盘模型,即四柱法律分析。其中: 1、以涉海商事管辖法、程序法,解决案件管辖和程序问题; 2、以法律适用法、实体法;解决案件实体规范问题; 3、以特别证据规则、一般证据规则,解决案件事实问题; 4、以涉海活动之法律性、涉海法之涉海活动性,解决案件规范和裁判之内在论证问题。 上列管辖法、程序法、法律适用法、实体法、特别证据规则和一般证据规则等六类不同性质法律规范,已呈体例生态,需分别梳理,本书对应编次如下: 第*编“2012海商法及其司法规则和案例规则”,为涉海商事实体法; 第二编“涉海商事法律适用法及准据法查明和解释”,为涉海商事法律适用法; 第三编“涉海商事仲裁管辖和程序规则”,以及第四编“涉海商事诉讼管辖和程序规则”,为涉海商事管辖和程序法; 第五编“涉海商事管辖和程序法律适用法”,为管辖和程序方面之法律适用法; 第六编“涉海商事证据规则”,则包括涉海商事特别证据规则释例,及其一般证据规则。 至于涉海商事案件规范与裁判之内在论证问题,本书以“涉海法哲学:涉海活动之法律性与涉海法之涉海活动性双向建构”解决之。 本书以纯粹实务为初衷和依归,其间搜罗整理的各类法律规范及体例、探寻的涉海法基本理论以及涉海法哲学,均脱虚向实,回归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