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江市文物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求实存真的原则,全面反映镇江市文物工作全貌,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二、本志记述的空间范围,以镇江市现行行政区划为主,考古部分涉及镇江专区、地区的行政区域。三、本志记述的时间范围,上限不限,下限到2013年。由于2014年镇江市、丹阳市均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因此,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事宜下限延至2014年。四、本志采用章、节编写体系,以志为主,运用志、记、图、表、录等形式记述。五、本志中收录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顺序依照级别、公布时间、时代排列。凡明确为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单位)之外的,均为普查登录文物点。所收录的博物馆、纪念馆为文博系统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收录考古事宜包括南京博物院等单位在镇江境内开展的,镇江博物馆在专区、地区境内开展的各项考古工作。鉴于各单位已出版相应图录,不再收录具体馆藏文物。六、本志中考古内容,按通行惯例,以英文字母代表不同的文化遗存,如D代表墩,F代表房址,G代表灰沟,H代表灰坑,M代表墓葬。其英文后的阿拉伯数字代表编号。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布图图例采用《中国文物地图集》标准。八、本志不可移动文物分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分类为基本方法,在各大类下结合镇江地域特色、文物内涵进行二级分类。有些无法纳入二级分类中而数量又偏少的,纳入“其他”中进行介绍。由于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中都有名人故(旧)居和传统民居,因此纳入大类后,在二级分类中都有相应小节。凡明确为清中晚期的民居纳入古建筑大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