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后续观察义务是体现损害预防功能的一项新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生产者、销售者不仅应对投入流通前的产品负有避免缺陷产生的注意义务,而且对投入流通后的产品依旧负有继续观察其是否存在缺陷的义务,当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不及时或不力带来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对该制度予以了确认。专著研究了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内涵和外延;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产生及其司法适用现状;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理论争点、核心范畴;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履行;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违反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这些都是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理论及实践中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理论届较少涉足的研究领域,本专著进行了初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