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法的“结构模式”与“规范表达”,高度概括了担保物权法制的发展样态:德国、日本的不动产担保物权法呈现出了“多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的样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呈现出了“一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的样态;我国《担保法》、《物权法》、民法典的动产担保物权法呈现出了“多元结构模式”与“多元规范表达”的样态等。不同名称及类型的不动产担保物权与动产担保物权内容的同一性,以及任何意定担保物权都有九个方面的规范群(定义、担保物、担保合同,担保物权设立、公示、效力、受偿次序、实现、消灭等),决定了意定担保物权均应实施“一元规范表达”。担保物权法的样态历史与比较研究表明,在“多元结构模式”里,既可以选择“一元规范表达”,也可以选择“多元规范表达”,但“多元规范表达”的结构性立法缺陷已如我国动产物权立法所呈现的那样;而在“一元结构模式”里,则必然走向“一元规范表达”。 本书通过研究动产担保物权的法制进程、制度缺陷、编纂进路,认为我国不动产担保物权法已由过去的“多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演变为今日之“一元结构模式”并“一元规范表达”。未来我国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立法模式路径,理想的应采激进模式,选择“一元结构模式”并“一元规范表达”;现实的可采保守模式,选择“多元结构模式”与“一元规范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