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根本上是说理,而说理离不开论证。随着后权*时代人们价值判断的多元化,法的正义性、有效性逐步成为在法的安全性之外新增设的价值标准,这使单一的“法寻找”面临困境之同时,又使“法创造”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客观必须,这就蕴含着实质解释论的合理性及存在的制度空间。当然,实质的刑法解释只有在形式的刑法解释结论与刑法的正义性、有效性存在根本性的冲突而又无法获得妥当性结论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中,立足于处罚的妥当性之考虑,运用现代方法论探究刑法解释的制约因素及模式选择,是破译刑法解释绩效之谜的刑法学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此,《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并没有沿用传统的研究路径——只是对实质解释论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如何运用等进行研究,而是立足于刑法解释“是什么”“做什么”等基本范畴,以及刑法解释的目标、方法、限度等逻辑体系,超*法条及法条内部的逻辑分析,借助于法哲学、法教义学、法社会学、法政治学等分析工具,不仅分别探讨了刑法解释的概念、功能、方法与运作机理等,而且详细论证了其与刑事政策、基本原则、刑罚目的、后果考察、人之图像、法学家法、规范保护目的、法益保护位阶、法秩序一致性等十几个方面之间的辩证关系及其支撑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