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和科技的高速发展,现代社会逐渐步入了风险社会,人们时刻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事故,如商品缺陷、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环境污染、核能辐射等,这些事故发生的频率高,造成的损害也更为严重。在造成事故的大企业面前,个人成为典型的弱者,如果采用传统的过错责任体制,让个人去承担因果关系和过错的举证责任以对抗这些大企业,无论从财力还是从智力上,都不啻以卵击石。为了顺应风险社会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19世纪中后期,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逐渐兴起,现今已俨然成为与过错责任并立的现代侵权责任的两大归责基础。本书基于维尔伯格(Wilburg)所提倡的动态体系论,通过考察不同国家对危险责任的规范模式,揭示出危险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动态过渡及危险责任本身的动态体系建构,以为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体系的合理建构及司法适用提供妥适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