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研究》是一项应对改革开放后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中日益凸显的生态环境恶化、气候异常、自然灾害频发等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研究课题。《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研究》主要论述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回答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为什么存在和发展问题;合理界定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与外延;系统分析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解释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利益衡量规则,特别是对生态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论述了生态环境公益诉权;探索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组织建设问题;探讨了多元化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设计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探讨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运行的障碍及其出路;建设性的提出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约束机制;借鉴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域外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司法献计献策。力图做到以下创新:(1)研究体系的创新。以诉讼进程为主线、以诉讼程序构建为目标,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制度的研究细化为基本内涵、理论基础、价值功能、利益衡量规则、诉权与诉讼请求、司法模式与司法组织、原告资格、证据规则、诉前程序、诉讼时效、管辖制度、立案机制、调解和解与撤诉机制、执行程序、激励约束机制、立法与司法等几个方面,内容比较详细具体,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制度的难点和创新,各部分内容自成体系,互相关联。(2)研究内容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提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重心应当实现从民事公益诉讼到行政公益诉讼的转移,应当改变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权由检察机关垄断的局面。二,从司法能动和司法改革角度,探索推动独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组织的组建。三,为了正确处理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建议设置诉前程序,在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之前,通过公益告发和检察建议等方式,做到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权的基本尊重,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诉前程序的建议最终被立法机关采纳。四,科学论证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理论基础。“非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主客同体,造就了生态环境法律和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权义基础是环境义务和环境公益权而不是环境私益权,是程序意义环境权而非实体意义环境权。五,提出利益衡量方法是治理型环境司法的基本方法,治理型环境司法的裁判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官平衡生态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以及再分配生态环境利益的过程。六,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诉的类型主要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停止侵害生态环境之诉、排除妨碍之诉、消除影响之诉、生态环境修复之诉、生态环境行政作为之诉、生态环境行政不作为之诉等。七,逐渐放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检察机关被冠以“公益代表人身份”,在起诉时就是公诉人身份。我们反对行政机关有公益起诉权。在民间组织以及公益律师远未得到充分发展的当下中国,过分担心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会“滥诉”实为伪命题。八,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证据具有科学技术性强、易逝性明显、极具隐蔽性、专业性等特点,为充分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公益,将明显属于滥诉或者恶意诉讼的起诉排除在外,原则上应要求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起诉时提交初步证明材料,以证明其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原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自认不具有拘束力,原告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被告对因果关系负有提供反证的举证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