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利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内蒙古从2003年开展黄河流域水权转换试点工作。内蒙古的水权转换是在耗水总量控制的情况下,通过工业投资农业节水改造工程,实现农业节水水权向缺水工业项目进行转换。内蒙古沿黄地区的水权交易改善了水权出让方灌溉工程建设状况,拓宽了水利工程建设融资渠道,提高了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保障了重点工业企业用水需求,有助于降低农户灌溉水费开支。但水资源的特殊性和其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地位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属性,决定了水权交易需要政府必要规制。政府对水权交易规制的目的在于保障公众利益、为水权交易创造条件并保证水权交易顺利实施。《内蒙古沿黄地区水权交易的政府规制研究》以《内蒙古沿黄地区水权交易的政府规制研究》为题,在对水权和水权交易的内涵进行论述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案例两个角度分析了水权交易的正效应,以公共资源理论、外部效应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基础阐释了水权交易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对水权交易进行规制的内在逻辑及政府在水权交易中的作用;在对内蒙古沿黄地区水资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该地区水权交易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和水权交易发展现状,分析了其开展水权交易的积极作用和潜在风险,结合国外水权交易政府规制经验,提出了内蒙古沿黄地区水权交易政府规制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