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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性规范立法研究

定义性规范立法研究

定 价:¥78.00

作 者: 温惊雷 著
出版社: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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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50433540 出版时间: 2020-03-01 包装: 平装
开本: 32开 页数: 132 字数:  

内容简介

  《定义性规范立法研究》基于逻辑学、法理学及立法学的相关原理,首先针对当前定义性规范概念不清的现状,对定义性规范的概念进行了厘清。其次,从定义性规范的逻辑结构、语义结构及定义类型等方面讨论了定义性规范的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当前立法者创设定义性规范的立法目的,从而论证了定义性规范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再次,详细阐释了立法者创设定义性规范的基本方法及主要类型,为定义性规范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方法。很后,总结归纳了定义性规范创设中所必须遵守的形式规则和实质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对当前立法者所给出的立法定义中所存在的谬误类型作了具体分析,对这些这些立法定义谬误类型或形式的识别、分析与避免将极大地增强立法的科学性。

作者简介

  温惊雷,男,汉族,1989年生,湖北天门人,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专业博士生,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法逻辑学、法学方法论与立法学,参与国家重大社科基金项目1项,并发表多篇论文。

图书目录

目录章 定义性条文在法律文本中的实证分析1节 定义性条文在法律文本中的定位1第二节 定义性条文在法律文本中的现状梳理3一、定义性条文在法律文本中的分布位置3(一)总则中的定义性条文考察4(二)分则中的定义性条文考察6(三)附则中的定义性条文考察8二、定义性条文在法律文本中的常用表述方式11第三节 定义性条文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13一、定义性条文立法依据不确定13二、定义性条文立法研究不充分15三、定义性条文立法标准不明晰17(一)定义性条文立法的形式标准不明晰17(二)定义性条文立法的实质标准不明晰20(三)定义性条文立法的操作标准不明晰22第二章 定义论基础探微27节 中国传统定义思想探源27一、孔子的“正名”思想27(一)“正名”即确定名的概念内涵28(二)“正名”的规则28(三)“正名”的逻辑方法29二、公孙龙的“正名”思想29(一)“正名”即“正其所实”29(二)“唯乎其彼此”的“正名”原则30(三)“不过”、“不旷”的“正名”规则30(四)“正名”的方法31三、墨家学派的“正名”思想32(一)墨家论“名”——“以名举实”32(二)“正名”的要求33(三)作为“正名”基本方法的定义33四、荀子的“正名”思想34(一)“正名”的三个关键问题34(二)“正名”的必要性——“所为有名”35(三)“正名”的认识论基础——“所缘以同异”35(四)“正名”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制名之枢要”36五、中国传统定义思想的基本特征38(一)定义(正名)即确定概念的含义39(二)定义(正名)的核心在于名实相符39(三)定义(正名)应依规则而行39第二节 西方传统定义论思想探析39一、苏格拉底、柏拉图的定义思想40(一)苏格拉底的定义方法40(二)苏格拉底的“普遍定义”思想41(三)柏拉图的贡献:从“普遍定义论”到“理念论”41二、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思想42(一)亚里士多德论本质定义42(二)亚里士多德论定义的规则43三、传统形式逻辑定义理论的基本特征45(一)传统逻辑中的定义对象是语词或概念45(二)传统逻辑中的定义目的是为了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46(三)传统逻辑中的定义思想基于认识论视角46第三节 西方现代定义论思想探究47一、现代逻辑中的定义对象是符号48二、现代逻辑中的定义目的是为了简化表述、说明符号意义或引入新符号48(一)定义的简述作用48(二)说明或规定初始符号的定义49(三)引入新符号的定义49三、现代逻辑中的定义思想基于逻辑和语言符号视角51(一)符号具有对象关联性51(二)符号的使用应依循规则51第三章 定义的概念、类型及方法53节 何谓定义53第二节 定义的基本类型54一、规定定义54二、词典定义55三、明确定义55四、理论定义56五、说服定义56第三节 定义的主要方法57一、内涵定义法57(一)属加种差定义法57(二)摹状定义法58(三)条件定义法58(四)操作定义法58(五)语境定义法59二、外延定义法59(一)完全枚举定义法59(二)部分枚举定义法59(三)实指定义法59三、归纳定义法60四、语词定义法61(一)说明的语词定义法61(二)约定的语词定义法61(三)修正的语词定义法62第四章 定义性规范的立法原理63节 定义性规范概述64一、何谓定义性规范64二、定义性规范的基本特征64(一)定义性规范创设了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定义关系65(二)定义性规范创设的实质是立法者实施了一种具有法律效果的言语行为66(三)定义性规范所创设的法律定义类型只能是规定定义67三、定义性规范与定义性条文的关系67(一)一个完整的定义性规范由一个定义性条文来表达67(二)一个完整的定义性规范由同一部法律文件中的数个定义性条文来表达67(三)一个完整的定义性规范由不同法律文件中的数个定义性条文来表达68(四)一个定义性条文表达数个定义性规范68第二节 定义性规范的立法目的69一、厘清法律概念的涵义69二、缓解法律所调整事实类型的无限性与法律条文的有限性之间的冲突70三、保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融贯性70四、限定司法活动对法律概念再解释的界限71五、避免法律条文表述的繁琐71第三节 定义性规范的基本类型72一、三种主要定义性规范类型72(一)内涵型定义性规范72(二)外延型定义性规范73(三)内涵加外延型定义性规范74二、三种准定义性规范类型74(一)推定型准定义性规范74(二)视为型准定义性规范75(三)除外型准定义性规范75第四节 定义性规范立法的基本规则76一、定义性规范立法的形式规则76(一)定义应尽可能清晰准确76(二)定义联项必须是肯定的,不得否定76(三)定义既不能过宽又不能过窄77(四)被定义的法律概念不得包含“和”、“或”等命题联结词77(五)禁止循环定义78(六)禁止重复定义78二、定义性规范立法的实质规则80(一)定义性规范立法必须有充分恰当的立法理由支持80(二)定义性规范立法必须考虑法律体系的体系性和完备性80(三)定义性规范立法必须尊重语言的通俗性81(四)定义性规范立法应当关注与全球化保持协调一致81三、定义性规范立法的操作规则82(一)定义性条文的分布位置应明确82(二)定义性条文的固定格式应明晰82(三)定义性条文的表述方式应明白83第五章 当前立法定义谬误的类型化分析84节 缺少法律定义的谬误84一、缺少对核心概念的定义84二、缺少对模糊概念的定义85(一)缺少对概括性概念的定义86(二)缺少对歧义性概念的定义86(三)缺少对含混性概念的定义87(四)缺少对不确定性概念的定义88三、缺少对专业概念的定义89(一)缺少对专业性较强概念的定义89(二)缺少对与日常含义有重要区别概念的定义90第二节 法律定义无效的谬误91一、因违反“定义必须包括定义项、被定义项和定义联项”规则而无效91二、因违反“被定义法律概念不得包含‘和’、‘或’等命题联结词”规则而无效91三、因违反“禁止循环定义”的规则而无效92(一)因“被定义项直接出现在定义项之中”而无效92(二)因“被定义项间接出现在定义项之中”而无效92第三节 法律定义不清晰的谬误93一、因违反“定义不能用模糊、晦涩或比喻的语言来表述”规则而导致定义不清93二、因违反“定义应简洁明确”的规则而导致定义不清93三、因违反“定义既不能过宽又不能过窄”规则而导致定义不清94四、因“现有定义无法适用新变化”而导致定义不清94第四节 法律定义不一致的谬误95一、因不同法律对具有相同调控范围的同一概念进行重复定义而导致法律定义不一致96二、因在同一法律内重复定义相同法律概念而导致法律定义不一致96第五节 法律定义相矛盾的谬误97后记99主要参考文献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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