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仅供参考。下同。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的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确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遗赠与遗产税款、债务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节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