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一节 解释原则
第1条 专利权有效原则
第2条 公平原则
第3条 折衷原则
第4条 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第二节 解释对象
第5条 以权利要求为准
第6条 权利要求的选择
第7条 从属权利要求
第8条 技术特征
第9条 一审判决前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
第10条 二审判决前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
第三节 解释方法
第11条 以最终有效的权利要求文本为准
第12条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
第13条 澄清、弥补和特定情况下的修正
第14条 整体技术方案
第15条 内部证据与外部证据
第16条 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不一致或相互矛盾
第17条 权利要求区别解释规则
第18条 功能性特征的认定
第19条 功能性特征应为实现功能不可缺少的特征
第20条 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顺序
第21条 产品权利要求中的制备方法特征
第22条 实用新型的非形状、非构造技术特征
第23条 应用领域、用途的限定作用
第24条 使用环境特征
第25条 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
第26条 封闭式权利要求
第27条 技术术语的解释规则
第28条 自定义词的解释规则
第29条 相同术语相同解释,不同术语不同解释
第30条 附图的作用
第31条 附图标记的影响
第32条 实施例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
第33条 摘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
第34条 印刷错误、明显错误或歧义
第二章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第一节 技术特征的比对原则及方法
第35条 全面覆盖原则
第36条 专利产品在侵权比对中的作用
第37条 双方专利产品不是侵权对比的对象
第二节 相同侵权
第38条 相同侵权的认定
第39条 下位概念侵权
第40条 新增技术特征的侵权
第41条 封闭式权利要求
第42条 功能性特征的相同侵权
第43条 从属专利
第三节 等同侵权
第44条 等同侵权的依职权认定
第45条 等同侵权及等同特征的认定
第46条 基本相同的手段
第47条 基本相同的功能
第48条 基本相同的效果
第49条 “容易想到”的认定
第50条 四要素的依次判断
第51条 特征替换的具体性和对应性
第52条 等同特征的对应关系
第53条 等同特征的替换
第54条 等同特征的判断时间点
第55条 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不构成等同侵权
第56条 功能性特征的等同认定
第57条 数值和数值范围特征的等同判断规则
第58条 捐献规则
第59条 明确排除的方案和背景技术方案
第60条 可预见性规则
第61条 禁止反悔原则
第62条 对限制或放弃的保护范围的认定
第63条 导致禁止反悔的放弃必须明示
第64条 禁止反悔以被诉侵权人提出请求为原则
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65条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第66条 整体比对原则
第67条 设计要点
第68条 色彩保护
第69条 色彩保护的相关证据
第70条 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
第71条 相似外观设计
第72条 成套产品设计
第73条 图形用户界面
第四章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第74条 种类相同或相近,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
第75条 虚实对比
第76条 直接观察对比
第77条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审查
第78条 功能、用途、使用环境
第79条 相同或相近似标准
第80条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第81条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主体
第82条 一般消费者
第83条 设计空间及现有设计状况
第84条 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
第85条 由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
第86条 静态图形用户界面
第87条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第88条 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惯常设计
第89条 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应以图案、色彩为判断重点
第90条 形状、图案、色彩
第91条 不透明材料和透明材料的相互替换
第92条 变化状态图与参考图
第93条 相似外观设计或成套产品外观设计
第94条 组件产品外观设计
第95条 双方外观设计专利的比对
第96条 终审判决作出前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
第五章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一节 直接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第97条 非法实施行为
第98条 临时保护期制度
第99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
第100条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
第101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
第102条 将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的制造行为
第103条 方法专利的使用行为
第104条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使用行为
第105条 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
第106条 将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第107条 许诺销售
第108条 侵权产品的出租
第109条 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第110条 方法专利延及产品
第111条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112条 新产品
第113条 同样产品
第114条 用途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
第115条 科学研究、实验过程中的侵权
第二节 共同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第116条 共同侵权
第117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侵权
第118条 教唆、帮助侵权
第119条 提供专用产品的帮助侵权
第120条 提供便利条件的帮助侵权
第121条 诱导侵权
第122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教唆侵权
第六章 专利侵权抗辩
第123条 抗辩理由的提出时机
第一节 专利权效力抗辩
第124条 形式无效抗辩
第125条 实质无效抗辩
第二节 滥用专利权抗辩
第126条 滥用专利权的认定
第127条 恶意取得专利权
第三节 不侵权抗辩
第128条 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的抗辩
第129条 不构成相同、不构成等同的抗辩
第130条 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第四节 不视为侵权的抗辩
第131条 权利用尽抗辩
第132条 先用权抗辩
第133条 先用权抗辩的成立要件
第134条 临时过境抗辩
第135条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抗辩
第136条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的抗辩
第五节 现有技术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
第137条 现有技术抗辩
第138条 现有技术
第139条 现有设计抗辩
第140条 现有设计
第141条 法律的过渡适用
第142条 抵触申请抗辩
第143条 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
第144条 现有设计抗辩的认定
第六节 合法来源抗辩
第145条 合法来源抗辩的内容
第146条 合法来源的认定
第七节 不停止侵权抗辩
第147条 善意使用不停止侵权抗辩
第148条 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停止侵权抗辩
第149条 标准必要专利不停止侵权抗辩
第150条 标准必要专利不停止侵权抗辩的法理基础
第151条 FRAND义务的证明
第152条 专利权人故意违反FRAND义务的判断
第153条 被诉侵权人明显过错的判断
附录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附录二 Guidelines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2017)
附录三 北京市高級裁判所《特許権侵害判定指南》修訂(2017)
后记
原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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