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基本的权利。民法典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独立成编,强化对人格的全面保护,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 民法典人格权编强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将“生活安宁”纳入隐私范畴是对隐私的周全保护。此外,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原则以及信息控制者的特定义务,对刑事法律难以调整的行为加以规制,为权利人提供了寻求民事救济的基础。 民法典人格权编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意味着“用人单位”的范围可以涵盖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增加了可操作性。 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一般性规定,避免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强化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彰显了保护人格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文关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物业要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有关机关要及时查清抛物坠物责任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 明确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用法治的力量保卫绿水青山;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从社会发展焦点、热点到百姓身边难点、堵点,侵权责任编均作出回应,推动解决突出民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