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完善,“三农”问题的解决方式需要更为现代市场化、法治化的方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新时期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鼓励和引导现代资本融入到农村,发展适合现代企业化经营的农村产业,向传统农业输入现代化的生产要素及现代商事经营模式。在此背景下,资本化的土地流转方式成为社会和学界再次关注的问题,而土地信托正是这种资本化的流转方式,其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对农村土地财产进行资本化经营管理,以科学合理地流转土地,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专业化及产业化经营。农村土地信托作为土地流转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一种现代商事交易的结构性交易模型。这一交易模型的金融性是其区别于其他土地流转方式的根源所在。西部地区农村土地财产权信托法律实践必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以西部地区土地财产权的特殊性为基础,促进农村土地科学合理地流转和农民收益的增加。西部农村土地信托的受托人应当由组织体担任,自然人不宜担任受托人。为引导西部地区农村土地信托的有序流转和健康发展,在国家土地信托监管的一般性制度安排外,针对西部地区农村土地信托监管中的特殊性,应当就西部农村土地信托的特殊问题制定相应的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针对土地信托的金融性和资源属性,应当建立土地信托联动监管机制,加强事前监管;针对工商业资本下乡导致的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问题,根据西部地区土地信托的特殊问题,特别强化对农户权益的法律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