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作者简介: 约翰·菲尼斯当代著名自然法理论家,现为牛津大学荣休教授。1940年生于澳大利亚阿德莱德,1961年在阿德莱德大学获法律学士学位,并以“罗德学者”身份前往牛津大学学习,1965年获牛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此后曾执教于加州伯克利分校,1966至2010年任教于牛津大学大学院,担任研究员和导师四十余年。1976至1978年.曾被短暂借调至马拉维大学,任该大学法律系主任。1989年,牛津大学为他专设法律与法哲学教授教席,直至其荣休。菲尼斯攻读博士期间,接受其师赫伯特??哈特撰写“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邀请。1980年,其代表作《自然法与自然权利》问世,该书被认为是“对自然法的权威性再表述”。当今任何对自然法的研究和评论都必须包括对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讨论,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没有一本书在重新论述自然法理论方面具有这样重大的影响,受到如此广泛的评论。之后,菲尼斯还出版了数部著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其自然法理论框架和总体风貌。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尼斯??劳埃德认为菲尼斯是“当代对于自然法具有权威性的阐释者”;新古典自然法理论的杰出学者、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罗伯特??乔治,称菲尼斯“对当代有关实践理性、正义、共同善、权威、权利、义务和法律非正义问题的争论作出了重要贡献”。菲尼斯被中国法理学界作为新自然法学派重点推介,2005年以来,其著作也开始译介到中国,逐渐为中国法理学界所熟悉。 l译者简介: 娄曲亢河南开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自然法学史、施特劳斯自然正确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