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中,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受理符合规定的协议管辖案件。“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其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能否被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认可,直接关乎国际商事法庭所做判决能否在域外得到承认与执行,并决定了“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否有效实施。目前协议管辖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不明确、不确定的问题,因此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协议管辖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挖掘普遍存在的问题,探寻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对“一带一路”建设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 本书从管辖协议的准据法、管辖协议的效力、管辖协议的有效性、管辖协议的限制四个方面入手,详细介绍了中国的协议管辖制度,搜索了“一带一路”沿线新加坡、英国、中国香港、土耳其、比利时、捷克、希腊、罗马尼亚、南非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协议管辖制度,结合欧盟布鲁塞尔管辖权体系和《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规定进行系统性的比较研究,试图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中协议管辖制度的协调提出可行性建议,确保“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更为顺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