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本质上是属于以“控制总量”为特征的环境经济政策,是运用市场机制激励企业采取减排的有效措施,是国际社会和各国探索解决全球气候问题、控制碳排放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1997年联合国气候大会通过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缔约国中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额度和减排义务,同时设计了排放贸易(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交易机制,帮助发达国家低成本高效完成减排任务。欧盟、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为控制国内的碳排放,也在探索建立发展自身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其中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和交易市场的发展引人注目。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着国际和国内较大的减排压力。2016年4月,我国政府签署了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巴黎协定》,承诺将切实做好国内的温室气体减排,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到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先后提出要通过探索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以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因此,从国别经济比较研究视角出发,借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展经验,探索建立和发展符合我国自身国情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显得很有意义。《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研究:欧盟经验和中国抉择》围绕借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展经验,探索建立发展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交易市场,共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