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该体系中,自治是核心和基础,与法治、德治为“一主两翼”关系。这是因为就我国乡村治理现状而言,如何实现自治权落地一直是基层治理者无法回避的考题。虽然从国家治理体系而言,乡村是其基本治理单位,但当我们将目光集中到村落这一具体场域中时却发现,由于村级自治权的悬浮和自治机制的僵化,导致部分乡村地区组织和动员村民的能力缺乏,村委会自治职能减弱甚至虚置化,“干部说群众听、干部逼群众干”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在撤乡并村之后的行政村,原自然村之间的历史隔阂和人文差异使村落内部发生分化,村民民主参与不足。因此,村民自治的实现尚需将村委会自治权进一步下放,形成多元化的村级自治体系。与我国中部其他乡村一样,孝感市陡岗镇袁湖村也曾遭遇相同治理困境:面对村民对优质服务的期望,村党支部“有好心无足力”:“一事一议”遭遇“会难开、事难议、议难决”难题:普通村民缺乏组织,“自扫门前雪”;整个村级运转面临“资金难筹、土地难调、刁人难治、陋习难改”的局面。为走出乡村治理困境,袁湖村从尊重村民自主性,提高其自治效能感着手,创造性提出以血缘、地缘、宗族为基础的村级治理模式。即通过村委会赋予理事会自治权,逐步建立起以垮为基本自治单位的四级自治体系,将自治单位下移至自然塆和村小组。实践证明,这种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干的“1+X”民主管理模式为僵化的村治结构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生机。乡村自治体系的创新不仅使袁湖村基层治理完成了村民从村治旁观者到积极参与者、干群关系从紧张到信任、村治效能从低效到高效的三大转变,而且也带来村容村貌与社会风气的焕然一新。该村先后被授予全国文明村、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全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示范村、湖北省文明村、湖北省绿色示范乡村、湖北省宜居村庄、湖北省综治维稳工作先进集体、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湖北省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湖北省百镇千村示范村、湖北省生态示范村、湖北省卫生村、湖北省生育文明建设先进村等多个荣誉称号。该村的这种巨大变化为我们探寻乡村自治体系的创新与实践提供了很好借鉴。一是村治模式的自主选择。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农村地区的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地理环境、经济社会结构、社会文化状况千差万别,这导致不同类别的乡村治理存在区域差异,同时也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乡村治理模式。多样化村治模式的形成和发展,一方面需要尊重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赋予基层组织更多自由裁量权。然而在我国,政府对基层自治一直怀有矛盾心态:既希望完善基层自治功能,实现有效治理,又对自治组织存有疑虑,担心其引发社会不稳。其后果是乡村自治积极性被压制,村民成为乡村治理旁观者。另一方面需要形成容错纠错机制,为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的村干部保驾护航。回顾我国农村改革的发展历程,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土地“三权分置”,从村民自治、农村税费改革到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这些重大农村政策变革与调整的背后都离不开基层的自主创新与探索。创新意味着打破常规陋习、敢试敢闯,也意味着面临更多未知风险。这需要政府为敢于担当的基层干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使其能够大胆闯、大胆试。二是村庄治理资源的整合与调动。资源缺乏是乡村治理中普遍面临的发展瓶颈;特别是人才这一发展要素的缺失,已严重影响乡村治理的进程和效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依靠财政拨款、行政推动实现发展的物质条件缺乏,如何挖掘本地资源实现自我发展成为摆在乡村面前的首要课题。在袁湖村,“1+X”民主管理模式的运行实现了本村资源的有效整合与调动,缓解了乡村治理中资源短缺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