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研究纲领中,规范竞争的结果是规范退化或规范死亡。然而,通过分析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中的权利规范竞争,本研究尝试对规范竞争在规范研究纲领中的上述 “困境” 作一更正。也就是说,原有的规范并未发生退化或死亡,而是仍然在起作用,并且通过新的方式继续推动原有规范发挥构成性作用或限制性作用。另一方面,借助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争议与合作的经验事实,尝试对社会结构与行动者互构的理论进行两点拓展。一是规范竞争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如何与行动者互构。二是通过建构一种中层理论,在(规范竞争)结构与 (流域国家) 行动者之间插入一个新的层次,即流域内水关系,以理解规范竞争的产生需要何种条件,这些条件是如何被创造出来的?与行为体所处的特定的文化、 政治及历史情境又有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