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闭海的海洋区域合作:法律基础与合作机制/厦门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研究丛书》第一章将“闭海或半闭海”这个海洋法新议题放在二战后海洋秩序变革的大脉络之中,以求揭示出半闭海的特殊性深刻地交织在缔造《公约》的三组张力之中,即海洋大国与沿海国之间的张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问的张力,以及特殊地理条件与全球性规范之间的张力。第二章试图以“海洋区域主义”概括全球性海洋法中区域合作的法律基础与具体区域性海洋合作机制(涵括区域合作的基本文件、区域性国际组织或联络平台,以及在区域性平台上达成的针对特定海洋使用的原则、规范及措施等)这两个层面。第三章与第四章从地中海与波罗的海的自然特征与沿岸国的国家管辖海域实践出发,以时间顺序整理了这两个半闭海区域在海洋环境保护及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两个领域区域合作的发展,以求展示这两个半闭海内区域性海洋合作机制的各自特点。在此基础之上,第五章一方面进一步比较了这两个半闭海的区域合作实践,其中重点关注何谓《公约》第123条(d)项中可邀请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参与合作的“适当情形”、如何理解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第15条“应考虑到有关闭海或半闭海的自然特征”的要求等问题;另一方面还从这两个被誉为典范的区域合作实践中,提取了可供推进中国周边半闭海区域合作实践参考的经验,其中尤为重要的一是以半闭海“本身”为合作机制的功能区域,二是发挥功能性区域合作在国际组织参与、相对独立于海域路径等方面的优势。第六章思考了中国的海洋政策。一是,指出海洋法的三组内在张力仍旧存在,参考这些张力定位海洋政策是中国建设海洋强国过程中将面临的问题。二是,基于中国是“半闭海国家”的地理条件,应对周边海域的海洋问题可以“半闭海”为出发点。不单是《公约》第123条所列明的功能性区域合作问题,南海当前在海域路径上面临的问题、基于地理条件产生的航行安全与自由问题也可以半闭海为视角思考或应对。三是,在共建“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的背景下,结合南海既有的海洋区域合作实践、既有区域性海洋合作机制的现状与缺陷,对中国参与并推进南海的海洋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以及其他领域的区域合作提出了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