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为污染环境罪刑事司法运作提供了参考依据,我国刑事一审判决显示,我国环境污染刑事司法依然面临重重困境。环境污染刑法惩治不仅取决于刑法条文自身的科学合理,更受制于环境行政执法对环境刑事司法的影响,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协调。本书在借鉴美、德、日等发达国家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理念与治理技术基础上,探索我国污染环境罪刑事惩治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完善路径。环境污染刑事实体法应恪守刑法谦抑性,维护环境刑法之独立,突出保护环境法益,准确界定抽象危险犯之边界,采取双重罪过形态,严格限定共犯处罚范围,充分发挥单位犯罪之效能;环境污染刑事程序法应丰富立案来源,鼓励公众参与刑事程序启动,明确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环境刑事司法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