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将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界定为“权益”,即权利和利益均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脱离现行侵权法对权利和利益均予以保护的规定,采用“是否为绝对权性质利益”的标准,武断地否定纯粹经济利益属于侵权法保护范围。而有的法院不对个案具体分析,逃避对一般条款进行实质论证,甚至直接援用国外法学理论概念论证我国裁判的合理性。上述情形均是对该一般条款我国无统一参酌解释标准支撑判决所致。PETL+DCFR中对利益可赔偿判断标准的规定运用了维尔伯格(Wilburg)的动态系统论,扎根于责任构成要件与法规范目的,对限制利益赔偿范围提供了限缩解释的参酌要素,用以指引法官适用一般条款进行裁量,防止仅仅援引法感情、善良风俗或缺乏实质分析内容的概念来作出裁判。此方法似乎为我国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第三条可以解释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