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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专利授权客体
1.“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系《专利法》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也不符合第2条第2款规定
2.仅设定商业合作规则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获得技术效果的,不属于专利客体
3.人为设定的货币交易支付规则未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的,不构成专利客体
4.未采取技术手段也未解决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的,不构成技术方案和受保护客体
5.仅依赖于人的思维活动的游戏规则不构成技术手段也不存在技术效果不是专利客体
6.人为规划未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的不是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7.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疾病诊断治疗功能模块构架的产品权利要求属授权客体
8.物质医药用途发明应撰写为制药方法权利要求并以制药相关技术特征限定保护范围
9.仅体现为用药行为而非制药用途的特征对专利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不具有限定作用
10.医药用途专利权利要求中不足以与已知用途相区别的特征对保护范围没有限定作用
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第一节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11.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时,能理解并更正其错误且不致技术方案变化的,则应允许更正其错误
12.新化合物产品及方法发明应完整公开其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及证明可实现的实验数据
13.化合物发明专利说明书应公开其化学结构及相关理化性能参数,以便确认并能制备
14.说明书的充分公开是指其能实现该技术方案,解决声称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效果
15.根据说明书公开内容能预见到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极其有限的生物序列均能实现发明目的和预期技术效果的,则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第二节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16.专利权人在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上概括的权利要求应与其技术贡献和公开范围相适应
17.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可结合说明书背景技术及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效果认定
18.专利说明书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创造性判断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19.法院对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之外专利授权确权行为的其他违法情形可一并审查处理
20.权利要求的明显撰写错误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唯一正确理解的系得到说明书支持
21.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所有下位技术方案未必都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
22.从属权利要求实质替换所引用技术特征的应按其实质内容判断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第三节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3.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功能性特征的,并不构成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4.必要技术特征的技术问题是说明书声称要解决的问题,非创造性判断中的技术问题
25.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其一般也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第四节专利文件的修改
26.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须严格限制,删除式修改导致保护范围不确定的不应允许
27.马库什权利要求具有极强的概括能力应视为马库什要素的集合,对其应当从严解释
28.无效程序中满足修改原则的并不限于权利要求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删除三种方式
29.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识水平的应允许
30.修改权利要求并据此获得专利授权,并不因此产生应受保障其专利有效的信赖利益
31.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中的意见陈述超出记载范围的,对修改是否合法的判断无参考作用
32.修改后专利申请未引入新技术内容则该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
33.实质审查中的主动修改可扩大或缩小其请求保护范围,但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
34.申请文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范围内修改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不适用禁止反悔
35.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应考虑本领域技术特点、惯常表达、知识能力及技术方案内在要求等
36.在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上应针对发明点和非发明点采取不同标准,但在法律未予规定时司法不应干预
第五节重复授权
37.禁止重复授权是不能有相同权利要求的多项专利权同时存在而非仅授予一次专利权
38.权利人依据重复授权的两项专利主张同一行为构成侵权的只应保护其中一项专利权
第三章实用性与新颖性
第一节实用性
39.专利不具备产业上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与专利技术方案是否被说明书充分公开无关
第二节新颖性
40.货物交易完成日为公众能够获知的该货物所使用的现有技术结构或者方法的公开日
41.国家药品行政管理机关为规范药品生产而统一发布的药品标准汇编属于公开出版物
42.判断化合物是否已被现有技术文献公开,应以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能从该文献的启示中制造或分离出该化合物为标准
43.企业标准的备案并不意味着其内容可自由获取即并不因备案导致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44.1993年《行政诉讼法》之下,在授权确权行政判决主文中直接宣告专利权效力的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章创造性
第一节权利要求的解释
45.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应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和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最广义的合理解释
46.解释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及其附图为依据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范围相适应
47.解释字面含义有歧义的技术特征应结合说明书并符合发明目的且不得与公知常识冲突
48.以权利要求不清楚或无明确唯一含义为前提严格把握解释时机的观点不能得到支持
49.权利要求解释方法在确权和侵权中的差异在于意见陈述仅为参考还是限缩保护范围
第二节“三步法”
50.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提供比该现有技术更好的技术效果为目标和任务
5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是客观的,区别技术特征的确定是理解该技术问题的基础
52.确定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能得出的技术效果
53.对发明解决技术问题进行上位概括在客观上会混淆创造性与充分公开、支持等标准
54.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获知的技术启示应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以避免后见之明
55.“三步法”是判断发明创造是否显而易见并具备创造性最重要、最基本方法但非唯一方法
56.正确确定区别特征之后,虽然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未做认定或认定错误,但不一定导致创造性判断结果错误
57.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区别特征应用到专利的启示并可实现相同效果的属有技术启示
58.在创造性判断中,发明是否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而非由背景技术的记载得出
59.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根据区别特征的作用、功能或效果等确定
60.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构成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的基础,也不构成区别特征
61.专利权人未记载在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贡献不能作为其要求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基础
62.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应综合考虑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现有技术中的启示等因素确定
63.申请日后的文献非公知常识或不属本领域技术人员知识能力的不能作为获得专利权的依据
64.难以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才引入“商业上的成功”作为辅助且该成功应由技术改进直接导致
65.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创造性判断的辅助通常不宜跨过“三步法”直接适用
第三节现有技术
66.对比文件仅公开产品结构图形但无文字描述的可结合结构特点和公知常识确定含义
67.无效请求人未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放弃的证据,如无法律依据不得依职权引入并审查
68.创造性判断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偏见应当结合现有技术的整体内容进行考察
69.当现有技术有明确技术启示时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可考虑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
70.有技术启示的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是其实际所起的作用而非客观作用的全集
第四节技术特征与技术效果
71.一项权利要求有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且保护范围相互独立则应对其创造性分别作出认定
72.区别技术特征作用功能和技术效果与说明书记载有实质差异则应根据其具体情形确定
73.区别技术特征有多个功能和技术效果确定专利实际解决技术问题及是否有技术启示时应考虑所有功能和效果
74.含有或包括是开放式权利要求重要标志,开放或封闭权利要求在全部技术领域均适用
75.开放式权利要求中未明确提及对比文件的某技术特征的,该特征一般并非区别特征
76.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时,应考虑它们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是否相同
77.难预测混合物或组合物组分含量变化所带来效果的,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判断创造性
78.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为组分的含量不同但未取得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无创造性
79.申请日后提交且未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实验数据不能作为判断能否授权的依据
80.与已知化合物接近的新晶型化合物在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才符合创造性要求
第五节其他
81.产品权利要求并非由方法权利要求唯一限定的即使后者有创造性前者未必有创造性
82.允许提交补充实验数据的条件是其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有记载且充分公开,而不能仅是“断言”
83.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以证明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可以接受
84.未能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效果等一般不得用于评价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标准
85.药品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即可授权无须考虑其他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的规定
第五章职务发明与专利权属
86.主张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须证明发明人本职工作范围以及发明创造与其工作之关联
87.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应提供其为实际发明人的证据以否定对其身份的合理怀疑
88.单位对诉争专利相关技术布置了明确具体的任务并形成与之相应成果的为职务发明
89.判断是否属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职务发明须考虑发明人身份、单位的研发条件以及是否被利用等因素
90.判断本职工作范围是否包含技术研发应根据发明人实际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来认定
91.“与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指承担工作任务且与原单位技术成果密切关联的发明创造
92.原单位负有举证证明员工在离职一年内申请的专利系主要利用其物质技术条件的责任
93.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应考察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以及约定等因素
94.诉争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属于单位的成果且申请人能接触到该成果的构成职务发明
95.诉争专利与单位的研发相关而与发明人进入该单位前的经验无关的应推定为职务发明
96.单位明知或应知员工作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共有人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应维持共有
97.给予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的计算基础是技术转让净收入
98.单位将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后转让获得的增资收益应分配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
99.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可按专利的性质数量发明人付出的劳动参照法定奖励数额酌定
100.即使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也应基于之前合法收取的许可使用费支付发明设计人报酬
101.发明人在中国境内用人单位完成职务发明创造且单位因实施获利的应向其支付报酬
102.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主体是用人单位,非受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第三人
103.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发明人的一次性报酬请求权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不罹于时效
104.无法查明具体贡献大小的应推定各职务发明人具有同等的技术贡献并平分专利报酬
105.零部件专利利润不应据整体产品的利润确定而可参考零部件的市场平均利润酌定
106.职务发明人原则上无权就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处分提出任何要求或施加干涉影响
第六章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第一节权利要求的解释
107.无法确定权利要求书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致保护范围不清的应驳回其侵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