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作为一个“趋利避害”的理性矛盾体,自身常常纠结于法律与道德分裂的痛苦中,一方面标榜诚信对其至高无上的重要,另一方面内心深处又极其排斥相关约束。实践也表明,当激励不够或约束不足时,投资银行要么“点到为止”,要么“开小差”,甚至会与发行人进行“合谋”。众所周知,由受到严格规制的金融中介机构来保证证券发行商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是美国证券市场和德国资本市场成功监管的共同因素。为了保证这种信息的准确性,更 为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赋予投资银行承担勤勉义务,要求投资银行勤勉地对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验证等。本书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的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更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