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以审判为中心”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党中央从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阐释了审判中心主义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方向和指引,也为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提供了政策支撑。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意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为具体落实上述改革举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以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核心,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时度势,及时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首次确立了“值班律师”“缺席审判”“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等制度,以立法形式确认和完善了“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