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格尔的自由主义批判》中,作者史密斯梳理了黑格尔对以权利为本位的自由主义传统的批判,后者既包括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英国经验论性质的自然法思想,也包括以康德、费希特为代表的德国观念论性质的自然法权学说,更加涉及以卢梭为代表的法国大革命的权利传统。 在黑格尔看来,整个近代自由主义权利观念以社会契约论为前提,并试图从抽象的基本原则推衍出现实的法政体制,而这显然低估了权利问题的复杂性。但就整体而言,黑格尔却并非反自由主义者,正如史密斯所言,其保留了古典自由主义中为核心的部分,并在相互承认的法权理论中加以重新表述。而黑格尔法权学说的特殊之处则在于,将近代自然法理论予以排除的历史、文化要素重新纳入了视野,而国家同样保障与发展个体之间相互承认与尊重的权利。由此,黑格尔发展出了极具现实主义色彩的法治国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