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记述曲水县的历史和现状,力求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二、本志所收录内容上限一般追溯事物的起始发端,下止2000年12月31日,按照“详今明古”的原则,重点记述民主改革,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内容。三、本志采用志、记、传、图、表、录等体裁并用,以志为主;大事记采用编年体兼以记事本末体。表述均用规范的语体文,述而不作,寓观点于记述之中,力求简明、朴实、流畅、准确。努力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四、本志卷首置图片、序言、凡例、概述,卷尾置人物、大事记、文献、专记、附录。正志遵循“横排门类,纵述始末”原则,结构层次按篇、章、节、目设置,依地理、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大类排列,分设为16篇。五、本志涉及的地名、人名、官职、机构等均按历史称谓。历史地名尽量括注今名;对机构名称,首次出现时用全称并括注简称名,以后用简称。六、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对曲水地区历史发展有影响、有贡献的已故本籍或客籍人物,以其卒年为序立传;对在曲水工作过的县级以上及有突出贡献的人物以其出生年月日先后予以简介;革命烈士收入英名录;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模范人物分别列表记载。七、本志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一律用朝代纪年,同时加注公元纪年及藏历纪年;历史纪年用汉字,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律用公元纪年。八、本志所用数据,民主改革前(1959年)采用有关史料所载数据;民主改革后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未纳入统计范围的其他数据采用各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统计数字除引文用原文书写外,其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九、本志所用计量单位,民主改革前使用传统计量单位,凡有确定换算值的传统计量单位均加注现行法定计量单位;民主改革后一律采用国家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十、本志所用资料来自藏汉文史书、档案、统计报表、县直有关部门和采访调查,均经查证、核实,除引文外,一般不注明资料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