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科学、系统地记载南京地区自然、社会各方面历史和现状,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服务。二、本志记述以1999年南京市行政区划为地域范围,以市区为主。与事业相关延伸至外地的部分则作略记。对于历史上行政区划,如丹阳郡、应天府、江宁府等,难以析出今市域范围内的各类统计数字,择其要如实记载,以完整反映历史概貌。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家、部、省属部门和单位主要记述其在南京的要事。三、本志贯通古今,详今明古。年代断限,上限力求追溯事物发端,下限止于1999年年底。立足当代,突出近代,重视明清,上通周、秦、六朝。着重记述近现代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南京在各个方面的发展和变化。四、本志采用大编结构,依照南京的城市定位、主要特点和当前社会分工的实际设12册(编),编下平列设卷,卷下设章、节以明层次,节下记事用条目体。为加强宏观综述和整体性,编首设综述,卷首设概述,章下设无题序,节下序视情况而定。五、本志专设《大事专记》,记述发生在南京的重大历史事件;设《杂记》,记述各卷难以完整记载而又不能遗漏的发生在南京的重要史实。六、本志以志为主,并用述、记、传、图、表诸体。大事年表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纪事本末体。七、本志所指“全市”含括行政区划所属区、县,“市区”不含所辖五县,“城区”指玄武、白下、建邺、鼓楼、秦淮、下关六区。八、本志人物遵循“生不立传”原则,收录在南京有重要业绩、对南京有较大贡献或影响的人物。在世人物的重要业绩采用以事系人方法进行记述。立传人物按卒年顺序排列。九、本志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古人名、古地名)使用繁体字外,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使用标准的简化字。十、本志中标点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除引文外),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书写。为尊重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计量单位,沿用当时的计量单位。一些地方仍使用“亩”为计量单位(1亩一666.67平方米,1公顷=15亩)。1955年3月1日前使用的旧人民币,已折算成现人民币币值。十一、本志历史纪年,1949年以前在朝代(国号)年号后加注公元纪年;1949年后采用公元纪年。表中时间不用朝代年号,只用公元纪年。志中年代前未加“世纪”,如“30年代”、“50年代”等均指20世纪。十二、本志资料主要来源于各级档案、史载文献和访问材料,均经核实后载人,一般不注明资料出处。统计数据原则上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的,以主管单位的统计数据为准。十三、本志对频繁使用的名称,首次用全称,括注简称后可用简称。如“中华民国”简称为“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新中国”,“中国共产党”简称为“中共”。1949年4月23日南京解放前后,简写为解放前、解放后。十四、本志引用文献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对确需注明的引文、辅文和需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采取页下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