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证据制度研究》主要从证据种类、证据调查、证据证明三方面对宋代证据制度进行研究。借鉴现代证据种类理论对宋代的证据种类进行了总结,将宋代的证据分为五种,即干连人、被告人口供、物证、书证和检验文书,并对不同证据种类的形式要求做了论述。在宋代发达的证据制度中,证据调查方法非常引人注目,几乎达到古代证据调查的巅*,并且资料较为丰富。宋代在主要证据调查方式的使用上设立了较为复杂的调查程序,如在讯问被告人时,对拷讯的启动条件、工具、部位、次数都有规定。同时,在对言语证据、物证和书证的可采性审查方面设计较为科学。宋代证据证明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以证据为基础的根勘情节裁判原则、情理约束下的自由心证和长吏躬亲审理原则。宋代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是罪疑惟轻的裁判原则和审慎的有罪推定原则。宋代是我国传统证据制度的发达阶段,这一时期的证据制度对后世证据意识的形成及证据的运用都有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