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吕世伦法学论丛》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探讨“以人为本”的概念及其思想渊源。主要论述了西方“以人为本”的思想渊源、中国“以人为本”思想的发展以及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及其地位。第二部分,研究法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观。针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吕世伦法学论丛》从立法、执法、司法的法律实践,探求如何使社会主义法治更好地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明确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执法理念和司法原则,提出了立法、执法与司法都必须立足于对人的关怀,社会主义法治应当以彻底解放人为高宗旨。第三部分,研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与“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关系和实践问题。这一部分涉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内容,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的人格权、自由言论权,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等社会实践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分析与探索,拓展了我们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视野,从更广泛、更深层次上挖掘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通过三个部分的阐述,《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法治/吕世伦法学论丛》确立这样几个基本的观点:一,将“以人为本”作为依法治国的价值基础;第二,“以人为本”既是一种精神,也是一种原则,应将其贯彻到整个立法、执法、司法的实践中;第三,“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中国法治未来的发展走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