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希望探讨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对待合法性问题的态度,以及他是如何在探究合法性问题的同时,以“建构性诠释”与“整体性”作为其理论基础,回应法理学之基本问题“法律是什么”以及“何谓正当之法”。一如本书结构所示,我希望将德沃金对“法律概念”的认识作为理解其合法性理论的契机,并凭借论证“建构性诠释”以及“整体性”的要旨,很后揭示这两个经典问题在“法律帝国”中的“合二为一”。在本书中,作者将简要论述合法性问题与德沃金理论的关联。针对立法实践中的合法性问题,德沃金反对乌托邦式的社会契约论传统,主张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问题应当通过引入第四种政治美德“整体性”来予以解决。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合法性问题,德沃金反对法律实证主义以及其它法学流派采取的“语义学”态度,主张法官应当通过建构性诠释在判决中给出对法律实践的“很好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