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天赋人权说认为:权利不外乎人格或意思自由,他们都发端于人类自己所有的思想,从而使人身权与财产权在两方面达到同构。天赋人权说还认为,所有权是人格的延伸,所有权之上负载人性,因此,财产权始终不能与广义的人权分离开。根据法国早期的民法理论,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广义财产)是人格的表现,体现了人格与外部事物的联系,与人格共生共灭,因此“无财产就无人格”,也就能够得出“对所有权的保护就是对人的保护”的结论。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有关人格权制度的讨论集中于人格权法的地位、人格权的类型以及人格权的保护三方面,三部分内容既可统一对待又可分别论述。关于人格权法的地位,涉及民法典的体系和结构,属于独立研究课题;关于人格权的类型,因主题需要,也有必要进行适度的论述;本课题虽然也会涉及人格权法的地位,但主要还是围绕人格权的类型和人格权的救济制度展开讨论。首先,围绕着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民法学界在对债权编还是合同编、物权编的具体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地位等问题研究讨论的同时,也热烈讨论了人格权这一热门话题。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人格权方面的讨论和成果俯首即拾,有时甚至超出了民法范围。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关于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学者之间有截然不同的观点,而且即便立法部门明确要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理论界的反对声仍未有大量地减少;而对人格权的救济制度应完全置于侵权责任编还是分立于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理论界也有不同意见。其次,我国目前有关人格权的救济制度,立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冲突频出,民法实务中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差异巨大,在同一地区内由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身份的不同,死亡赔偿金数额可以相差近百万。这些问题促使理论界必须找出解决办法,或者给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最后,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在享受到其所带来的方便、快捷利益的同时,也面临着权利被侵害的巨大风险,个人信息被非法披露、利用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学者对此类问题的讨论也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所以随着民事立法工作的深入进行,有关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司法救济问题成为急迫需要解决的任务。人格权制度是有关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的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从民事权利体系角度分析,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基本的、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者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侵害,所以,人格权之保护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任务,所谓“无救济无权利”,但权利是否能够获得救济以及获得何种救济,不仅是判断权利安全性的指标,更是法律完善以及法律在多大程度上被尊重的标识。只是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近代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或人格权方面的规定内容简约,虽然不能就此得出相关国家对人格权不重视的结论,但毕竟可供法院适用的规范有限,“对自然人的规范过于简单,因此没有涉及一些重要的人格权”,以至于不得不通过法官造法的方式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人格权救济问题,并最终通过修改法律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