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条件〕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性质〕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任期〕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坚持原则〕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组成结构〕
第九条〔会员代表名额〕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产生方式〕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具备条件〕
第十五条〔选举单位划分〕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差额比例〕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有效当选〕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任期〕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职责〕
第二十一条〔代表团(组)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发挥团(组)长作用〕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调研督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第二十六条〔对会员代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罢免会员代表法定情形〕
第二十八条〔提议罢免会员代表的主体〕
第二十九条〔罢免会员代表的有效条件〕
第三十条〔补选会员代表〕
……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附则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