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已有之。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需求的无穷性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纠纷的不可避免性。这里的资源,主要是物质的,但有时则是精神的。无论是为了个体的生存还是为了群体的福祉,均要求对纠纷进行管理。纠纷管理既包括事前的预防,也包括纠纷发生后的解决。纠纷的解决者既可以是纠纷双方的当事人,也可以是纠纷当事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由此,区分出纠纷解决的种种方式,前者如谈判、和解,后者如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既是个性的,又是结构的。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仅就第三方的参与程度而言,从调解到仲裁再到诉讼,依次递增。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当事双方自治程度的递减。每一种解纷方式因充满了个性特征而显得与众不同。解纷方式的独特性并不排斥彼此的关联性。针对某一类型的纠纷,解纷市场所提供的解纷方式是多元的,各“元”之间既竞争又协作,呈现出结构性特征。当事一方或双方选择某一种解纷方式时,意味着对另一种解纷方式的舍弃,这是竞争和角逐的结果。但当事一方或双方对某种解纷方式的结果不满时,另一种解纷方式便会登场。协作性不仅体现在彼此间的补充关系,有时还表现为更为密切的结合关系,调解和仲裁、诉讼的结合便派生出仲裁和调解相结合、调解和诉讼相结合等混合型解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