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在债务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是,债务人有义务按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规则。但当国家作为债务方时,债权人寻求救济的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历史上,债权人向债务国要求偿付债务有多种方式,如主权债务重组、国际仲裁、司法诉讼以及成立专门的债权委员会处理债务问题,甚至出现过债权人向其母国寻求帮助,母国对债务国进行经济制裁、外交保护甚至是武力索债的方式。在这些索债方式中,武力索债已经为国际法明文禁止,而经济制裁和外交保护也由于容易造成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为各国所较少使用。债务重组、国际仲裁和司法诉讼方式成为解决主权债务违约案件的主要方式。与经济安排和仲裁裁决相比,将主权债务违约案件纳入司法诉讼程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最终的债务安排具有更强的规范性、可执行性和法律效力,所以司法诉讼日益成为了债权人所青睐的纠纷解决方式。基于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在司法诉讼中享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意味着债务国免于外国法院的管辖和执行,这无疑是对债务国的强大保护。但随着大量国家采取了限制豁免理论,以及限制豁免理论适用内容和程度的扩张,以英国、美国、新加坡、加拿大为代表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豁免权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由于国家豁免权可能直接影响到债务国和债权人的根本权益,所以外国法院在审理主权债务违约案件时,如何理解和适用有关的国家豁免规则成为了法院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