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指引下,我国自2008年以来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向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的县(市)进行生态补偿,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建设及精准扶贫工作均起到了积极成效。然而,区域补偿理论的不足及专门性立法的缺位严重影响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规范性、稳定性及可救济性。本书以“区域”补偿为视角,围绕“减贫与环保”关系理论,通过理论构建、立法论证及国内外相关立法借鉴,*终落实到立法设计。建构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理论、区域土地发展权交易补偿模式以及提出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条例(草案建议稿)》,为弥补生态补偿法制研究中“区域主体”的理论不足、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难题和今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