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轮旅游兴起是近十几年的事,但发展速度却非常快,因此,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解决。2018年9月17日,交通运输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移民局十个部门,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深入评估调研、梳理分析的基础上,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我国邮轮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推进政策措施。作为国际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排头兵的上海提出了很多举措,收到了很好的成效,特别是《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作为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率先做了尝试,明确规定了邮轮旅游的法律关系与纠纷解决,同时为未来我国邮轮旅游立法提供了立法范式。由于我国尚缺少邮轮旅游的全国性的立法,导致我国在邮轮旅游行业管理和邮轮旅游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困境和争议。在中国邮轮产业保持高速发展态势的形势下,尽快以国家立法或行政法规形式创设我国邮轮旅游法律制度,界定邮轮旅游各方法律关系、明确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保护旅游者的正当权益,引导和规范邮轮旅游的健康发展,是当务之急。笔者多年从事海商法研究和教学工作,较早开始关注国际邮轮旅游的法律问题。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旅游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是浙江省内旅游法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为笔者进行国际邮轮旅游法律的研究提供了条件,也实现了笔者进行海商法与旅游法交叉研究的心愿。《我国国际邮轮旅游法律问题研究》是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地项目(2017JD33)的研究成果。感谢杭州市社科联的经费资助以及旅游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浙江省法学会文化和旅游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胡斌博士的热心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