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公布十八年来完成了全面修改,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新的《民事证据规定》,对于今后一段肘期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延续了原《民事证据规定》的体例、结构,包括“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其他”六个组成部分,体现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动态的过程。在“当事人举证”部分,主要补充完善了当事人自认规则;在“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部分,对鉴定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对鉴定人虚假鉴定处罚的内容,同时增加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在“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部分,完善了举证时限的操作性规则;在“质证”部分,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作证行为的程序、要求进行完善和补充,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虚假陈述规定了处罚措施;在“证据的审核认定”部分,完善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其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及增加的89条。本辑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民事证据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及其解读文章,对司法解释重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概要性阐释,以便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